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月,被告人谢某甲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
1、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谢某甲在沅江市金融路将0.15克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万某某。
2、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谢某甲在沅江市**镇家中将0.25克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谢某乙。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谢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万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3.有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毒品海洛因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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