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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耒阳市**公司卫生员,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路**巷**号**室。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3日被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下午1点多钟,吸毒人员周某(已另案处理)的朋友徐某(在逃)从浙江回来,徐某要周某帮其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吸食,周某便微信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要谢某某帮忙购买毒品。谢某某谎称一个“麻古”包子要700元,要周某出500元,自己出200元。于是周某便转了500元给谢某某,后又在谢某某的要求下发了100元钱给谢某某打游戏。谢某某收款后,微信联系其朋友谷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另案处理),后在谷某某的车上购买到一个“麻古”包子(价格为450元),并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450元毒资转给了谷某某的女朋友贺某。购得毒品后,谢某某与周某、徐某以及曹某(外号“猫哥”,在逃)四人在曹某的家中一起吸食了上述毒品。谢某某在该宗毒品交易中获利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谷某某、周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平原

检察官助理:谷湘锋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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