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工地宿舍**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经苏某某介绍,在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工地宿舍**栋**房内将两小粒海洛因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叶某某,并且在谢某某的要求下,由叶某某委托苏某某将100元毒资代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谢某某。2020年5月1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工地宿舍**栋**房将一小粒海洛因以5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毒资给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153号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谢某某、苏某某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粤公(湛开)泉照[2020]0042号;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谢某某的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非法贩卖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波
检察官助理:黄奕晴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押于湛江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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