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2013年12月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退查重报并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以每小包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多次在珙县巡场镇**站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范某某。
2019年9月7日15时及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两次以每小包200元的价格,在巡场镇桃花井一门市内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汪某某。
2019年9月12日至25日,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多次以每小包100元至200元的价格,在巡场镇安民路出售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2019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多次以每小包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在巡场镇**村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汪某某。
2019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多次以每小包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在巡场镇桃花井一门市内及巡场镇兴达街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019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在巡场镇桃花井一门市内出售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曾某某。
2019年10月4日15时许,珙县公安局巡特警在巡场镇安民街谢某某驾驶的川Q3****小型汽车内查获净重10.23 克冰毒疑似物。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23 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成林
检察官助理 赖春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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