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幢**单元**室,住所同户籍所在地。1990年9月1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0年12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依法监视居住。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谢某某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3许,被告人谢某某经电话和微信联系后,在白银市白银区第二人民医院后门,以3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海洛因0.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提取、称量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承菊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壹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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