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农民。于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8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街“**酒店”后院停车场向吸毒人员马某某出售毒品时被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谢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从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的本田小轿车里查获海洛因疑似物小包及被告人谢某某在长安韦曲南街“**酒店”包住的309号房里查获海洛因疑似物小包,共计净重18.17克。经西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检材鉴定,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4.证人证言;5.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重笔录;6.毒品检验鉴定报告;7.现场示意图;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4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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