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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1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同年11月5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4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8日将该案转呈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大量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所购毒品存放于自己以周某甲的名义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宿舍**栋**单元**房,大部分放在主卧衣柜的保险箱内,小部分放于房间其他各处。2018年09月23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宿舍**栋**单元楼下,将毒品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约1.8克)和9.5克甲基苯丙胺以3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乙(另案处理)。2018年0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在芙蓉区**宿舍**栋**单元**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65.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6.1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乙、周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抓捕谢某某、搜查谢某某住处、称量毒品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经因为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之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构成累犯,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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