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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谢富有,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2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于2018年5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对被告人谢富有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富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谢富有在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号处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了1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民警当场从吸毒人员李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净重0.46克,在被告人谢富有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并从其身上查获其随身携带的2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52克、0.11克。经检验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贵港市看守所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贵港市中医医院医疗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贵港市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富有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富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富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富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富有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后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富有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富有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婵婵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谢富有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一张已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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