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7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桂东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在郴州一个不知姓名的人处以2800元购买了7-8克“K粉”存放于家中并进行分装,每小包的“k粉”重量约为0.3克-0.35克,用于自己吸食以及贩卖。其贩卖“k粉”共计3.191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底,被告人谢某某在桂东县**镇**道**路口处将一小包(0.3克左右)“k粉”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外号“黄某甲”)。
2、2020年10月底,被告人谢某某在桂东县**镇**道**路口处将两小包(0.6克左右)“k粉”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外号“黄某甲”)。
3、2020年11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在桂东县**镇**道**路段将一小包(0.3克左右)“k粉”以24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微信名“顺风顺水”)。
4、2020年11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在桂东县**停车场将2小包(0.635克,编号为1号)“k粉”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被现场抓获。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谢某某家中依法搜查出毒品疑似物4小包(编号为2号),净重1.356克。
经鉴定,侦查人员缴获的编号为1号、2号的毒品疑似物(04202004521001、04202004521002号检材)中均检出氟胺酮成分,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等毒品成分。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1把、分装袋18个;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照片、指认照片、称重取样照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人为莫某某、兰某某的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理化)字[2020]442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重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共计3.19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竞颉
检察官助理:郭素微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在桂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6.证人名单: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鉴定人名单:莫某某、兰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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