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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4********,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5年4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武山县公安局处社区戒毒;2016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甘谷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武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2019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武山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主动电话联系吸毒人员魏某某后,被告人谢某某从其家中出来乘出租车到洛门镇塔麻村魏某某家附近大路上与魏某某碰头,二人来到魏某某家东房里,魏某某交给谢某某购买毒品的毒资300元人民币,被告人谢某某从其随身携带的单肩包里取出一粒黄豆粒大小、黑色塑料纸烫封包装的海洛因,魏某某将毒品装在其身上,谢某某离开后魏某某在家中把从谢某某处买来的毒品烫吸了一部分,剩余部分用原包装再次烫封后装在身上。18时许,民警将魏某某传唤至武山县公安局办案区,当场从其身上查出一小包黑色塑料纸烫封包装、白色粉末块状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魏某某交代是其从谢某某处购买,吸食剩余的,经称量重0.19克。后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包毒品可疑物成分为毒品海洛因。

2019年4月15日8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谢某某和刘某某在电话里约定在武山县洛门镇塔麻村砖厂附近交易。后刘某某乘车至洛门镇塔麻村砖厂附近的大路上与被告人谢某某碰头,刘某某下车后交给谢某某200元人民币,谢某某拿上钱后就交给刘某某一个卫生纸团,刘某某装在身上后返回家中将卫生纸团打开,里面是一个透明塑料纸烫封包装的、灰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刘某某将毒品可疑物烫吸完毕。2019年4月17日,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刘某某,经检测刘某某的尿液呈吗啡阳性,刘某某交代其毒品来自谢某某。

另查明,2019年4月28日,武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武山县洛门镇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检查出两个毒品可疑物小包,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共净重3.08克,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分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全

   2019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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