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同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王某某电话约定在本区前川街香域华府小区内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谢某某在上述地点将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及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1小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王某某处搜缴上述毒品,从被告人谢某某身上搜缴毒资人民币200元及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小袋、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1小袋。经称量,上述毒品共重8.14克。取样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称量、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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