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6********,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公园**号**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20时许在其位于邵阳市双某某**路**号的家中贩卖50元钱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曾某某,曾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毒资;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9时许在其家中再次贩卖50元钱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曾某某,曾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后在谢某某家中吸食,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谢某某家中搜出疑似毒品10小包,经鉴定其中6小包均检出双乙酰吗啡、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以上6小包净重合计7.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微信截图;2.证人郭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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