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谢某某,小名谢某二,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街道**路**号附**号。谢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7月5日被贵州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8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贵州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13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后以1400元人民币转卖给陈某和崔某某。
2、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贩卖700元人民币海洛因给陈某和田某。
3、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800元人民币海洛因后以900元人民币转卖给陈某。
4、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贩卖700元人民币海洛因给陈某。
5、2019年9月20日,陈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2100元人民币海洛因,后谢某某转账1650元人民币向李某某购买海洛因。2019年9月21日10时许,谢某某到**县**路圆通快递门市部将在李某某处购买的海洛因寄给陈某后被当场抓获,在谢某某寄出的快递中查获2.06克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
2、证人陈某、崔某某、任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铜)公(司)鉴(理化)字[2019]203号。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谢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自愿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小燕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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