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乡**村**组**号,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邵东市**道西站宾馆附近以600元钱的价格、微信收款的方式卖给吸毒人员候某某7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4月18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邵东市艾米酒店附近以300元钱的价格、微信收款的方式卖给吸毒人员候某某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邵东市**道金源宾馆门口以200元钱的价格、微信收款的方式卖给吸毒人员候某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
4、2020年4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邵东市**道金源宾馆门口以200元钱的价格、微信收款的方式卖给吸毒人员候某某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
5、2020年4月12日左右晚上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邵东市**路后面的菜市场以400元钱的价格、现金交易的方式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
6、2020年4月22日左右晚上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邵东市**路后面的菜市场附近以500元钱的价格、现金交易的方式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
7、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和吸毒人员李某某在邵东市艾米酒店门口,商量好以120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某某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谢某某在收到钱后去联系拿货,因未拿到毒品,谢某某后退给李某某1100元。
2020年5月3日中午12时许,邵东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邵东市**路**市场巷子内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当场在**路**楼租房床头柜内缴获一个玻璃装好的少许甲基苯丙胺片剂粉疑似物,净重0.23克,经取材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称重笔录、称重照片、取样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邵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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