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481198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乡**村**组,现住耒阳市五里**街道**村**组。2007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五年九个月,2018年12月1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并容留他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8日下午,吸毒人员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后,到耒阳市**街道**组谢某某的租住房内,从谢某某手上购买了3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在谢某某家中将毒品吸食。次日凌晨,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50元毒资给谢某某。
2、2020年4月18日20时许、4月20日15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后到谢某某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谢某某手中两次分别购买了3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在谢某某家中将毒品吸食。
3、2020年4月21日15时许,吸毒人员邹某某来到被告人谢某某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谢某某手中购买了3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在谢某某家中将毒品吸食。
4、2020年4月23日2时至3时,吸毒人员徐某某多次与被告人谢某某电话联系,5时25分及6时47分,徐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从谢某某手中购买了2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在谢某某家中将毒品吸食。
5、2020年4月28日1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电话联系,2时2分及3时38分,徐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从谢某某手中购买了25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在谢某某家中将毒品吸食。
6、2020年5月3日16时38分,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与徐某某商量共同吸食毒品,17时许,谢某某从乡下赶到耒阳城区并从徐某某家附近接到徐某某后将徐某某带至其家中,并与徐某某共同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7、2020年5月4日12时许,许莹强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人谢某某1900元钱,13时许,徐某某到谢某某家中与谢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时许,邹某某来到谢某某家中与徐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8、2020年5月6日上午,吸毒人员许莹强在被告人谢某某家中与谢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3时许,吸毒人员邹某某也来到谢某某家中,三人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9、2020年5月7日上午,吸毒人员徐某某在被告人谢某某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3时许,吸毒人员邹某某来到谢某某家中与谢某某、徐某某再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时许,三人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从谢某某的裤子口袋及客厅茶几的铁盒内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状物9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颗粒状物1粒。
经称重,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02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4.44克。经检验,从7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谢某某及许莹强、邹某某的检测样本均呈甲基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邹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毒品称重、取样笔录;6.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并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谢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宝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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