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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成都市新都区**村**组。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石家碾东路289号大弯新花鸟市场四方画室铺面门口,出售淫秽光碟获利,经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巡逻队员举报后,民警当场将被告人谢某某挡获,在现场查获疑似淫秽光碟528张。经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治安科鉴定,被查获的光碟中有503张为淫秽光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帆              检察官助理:赖 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一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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