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70********,汉族,大学本科,历任**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主任、爱卫会办公室主任、**路片区管委会主任、**片区党工委书记、三级调研员,**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2020年7月10日,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谢某某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有贪污罪、受贿罪,于同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贪污犯罪
2014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担任**区爱卫办主任、**路管委会主任、**片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套取公款351860元。
1.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向**区政府打报告申请病媒防治经费,在新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先后3次套取公款共计60000元。
2.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谢某某与其驾驶员周某某合谋以维修公务车(车号:新******)为由,先后12次在**联盟汽车服务店、**汽车服务店虚开、多开发票套取公款,共计35000元。
3.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与周某某合谋虚构张某某(周某某姨夫)、王某某(周某某朋友)在**路片区管委会上班的事实,用“吃空饷”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78920元。
4.2016年底,被告人谢某某以购买融雪剂为由,从乌鲁木齐**商贸有限公司处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共计30000元。
5.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安排**党工委办公室副主任郭某某以拆迁购买绿网为由,在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家具经销部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共计25500元。
6.2017年1月至10月,被告人谢某某安排**路管委会原执法中队中队长董某某以车辆维修、垃圾箱维修、购买隔离墩、融雪剂、清理占道经营摊贩租用车辆等为由,分9次以陈某某等私营业主名义,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22440元。
二、涉嫌受贿犯罪
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爱卫办主任、**路片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便利条件,为杨某某等20名私营业主及薛某某等16名下属在就学、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要、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好处费共计1301800元。
1.2007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个体经营户杨某某请托,为其女儿办理乌鲁木齐第22小学入学手续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某所送好处费10000元。
2.2012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新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某甲请托,帮助其朋友杨某甲等6人的孩子办理乌鲁木齐市第3小学、第14小学、第3中学入学手续,先后8次收受上述人员通过陈某甲转送好处费共计165000元。
3.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私营业主宋某某请托,为其朋友小孩办理乌鲁木齐市第50中学、第75小学入学手续,先后3次收受宋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40000元。
4.2014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区建设局副局长李某某请托,帮其儿子办理乌鲁木齐市第79小学入学手续,收受李某某所送好处费10000元。
5. 2014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新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接消杀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某某所送好处费20000元。
6.2015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乌鲁木齐市**运输公司退休职工贾某某请托,帮助其朋友赵某某等4人的孩子办理乌鲁木齐第3小学、第80小学、第4中学入学手续,先后5次收受上述人员委托贾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100000元。
7.2015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路片区管委会执法中队原中队长董某某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董某某所送好处费20000元。2016年至2018年,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路片区管委会执法中队原中队长董某某请托,帮助其朋友赵某甲等2人的孩子办理乌鲁木齐市第14小学、第26小学入学手续,先后2次收受上述人员委托董某某所送好处费60000元。2015年至2017年春节、中秋期间,董某某为了维系和谢某某的关系,先后8次送给谢某某友好集团购物卡,共计价值8000元。上述共计88000元。
8.2015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乌鲁木齐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请托,帮助其孙子办理乌鲁木齐市第42小学入学手续,收受孙某某所送好处费20000元。
9.2016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路片区管委会会计郝某某在工作调整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郝某某所送好处费20000元。
10.2016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路片区管委会城区管理科负责人高某某请托,帮助其朋友李某甲的孩子办理乌鲁木齐市第14小学入学手续,收受李某甲通过高某某所送的好处费30000元。2016年至2020年春节,高某某为了维系和谢某某的关系,先后5次送给给谢某某送现金5000元。上述共计35000元。
11.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乌市**路**百货商行经营者李某乙在经营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李某乙所送好处费共计18600元。
12. 2017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路片区管委会师大社区书记喻某某工作调整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喻某某所送好处费10000元。
13.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片区管委会**社区书记李某丙在工作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李某丙所送好处费共计19800元。
14.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原**路片区管委会友好新村西社区书记杜某某请托,为其在工作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杜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50000元。
15.2018年2月至2019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家具经销部经理胡某某在经营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胡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15000元。
16. 2018年至2020年春节、中秋,**片区管委会综治中心负责人张某甲为了维系和谢某某的关系,得到职务晋升方面的帮助,先后5次送给谢某某友好集团购物卡,共计价值10000元。
17. 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片区管委会**社区书记叶某某在工作调整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叶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15000元。
18.2018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片区党工委办公室副主任郭某某请托,为其亲属黄某某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收受郭某某所送友好集团购物卡,价值共计5000元。
19. 2018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沙区**街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负责人陈某乙请托,帮助其朋友王某甲的孩子办理乌鲁木齐市第3中学入学手续,收受王某甲通过陈某乙所送的好处费20000元。
20. 2018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路片区管委会友谊社区书记杨某丁请托,帮助其女儿办理乌鲁木齐市第41中学入学手续,收受杨某丁所送好处费10000元。
21. 2018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路片区管委会**医院社区书记石某某请托,帮助其儿子在第41中学调整班级,收受石某某所送好处费10000元。
22. 2018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路片区管委会行政职务管理中心干部谢某甲请托,帮助其朋友陈某丙的孩子办理乌鲁木齐市第41中学入学手续,收受关某某通过谢某甲所送好处费共计15000元。
23.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路西社区书记杨某戊为了拉近和谢某某的关系,得到工作方面的照顾,先后3次送给谢某某友好商场购物卡,共计价值6000元。
24. 2018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片区管委会纪工委副书记褚某某在工作调整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褚某某所送好处费5000元。
25. 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沙依巴克区**汽配店业务员郭某甲请托,帮助其孩子办理乌鲁木齐市第55小学入学手续,收受郭某甲所送好处费10000元。
26. 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经开区**汽配城主管薛某乙请托,帮助其孩子办理乌鲁木齐市第55小学入学手续,收受薛某乙所送好处费10000元。
27. 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收受**饭馆老板张某丁为拉近关系,以借为名,送给谢某某好处费126500元;2019年7月,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丁餐厅经营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丁所送10张友好商场购物卡,共计价值10000元。2019年8月,谢某某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片区**饭馆老板张某丁请托,帮助其朋友的孩子办理乌鲁木齐市第22小学入学手续,收受张某丁所送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为9900元。上述共计146400元。
28.2019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为**路片区管委会**路社区干部王某丁在社区事业编考试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丁所送好处费100000元。
29.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片区管委会**社区书记米某某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米某某所送黄金手镯,经鉴定价值为13000元、价值10000元友好集团购物卡、20000元现金,共计价值43000元。
30.2019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业主朱某甲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朱某甲所送好处费8000元。
31. 2019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影响力,为沙区**路管委会干部周某某在户口落户、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向周某某索要现金200000元。
32. 2019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片区管委会**社区副主任薛某某在工作调整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薛某某所送2张友好集团购物卡,共计价值2000元。
33. 2019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为原**路片区管委会宝地社区书记杨某戌在职务调整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戌所送好处费50000元。2017年至2018年春节,杨某戌为和谢某某维系关系,先后2次送给谢某某友好集团购物卡,价值5000元。上述共计55000元。
34.2019年6月,**片区管委会**社区副主任周某丁为了拉近和谢某某的关系,得到工作方面的照顾,送给谢某某送现金5000元。
35.2020年3月,**片区管委会**社区副主任赵某戊为了拉近与谢某某的关系,得到工作方面的照顾,送给谢某某友好集团购物卡,价值5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交代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行为,并坦白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为,主动交代了贪污的行为,并且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干部任免文件、交易票据、学籍卡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周某某、董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陈某乙、杨某丁、石某某、谢某甲、郝某某、喻某某、李某丙、杜某某、叶某某、褚某某、王某丁、米某某、薛某某、杨某戌、杨某戊、周某丁、张某甲、赵某戊、张某丁等;
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51860元,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1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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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游舰
检察官助理:黄林盛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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