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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上杭县十七届人大代表,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6日至3月20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上杭县**镇**村的家中收受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猜码投注,收取资金达人民币9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扣押的手机;2.从林某甲处扣押的六合彩账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林某甲、林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上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多人“六合彩”外围猜码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4.物证暂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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