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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77********,汉族,本科文化,**传媒文化公司翻译,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贩卖含有“氟硝西泮”成分的药品给顾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他人以EMS国际快递(单号为EG696620251JP)方式从日本邮寄该药品至顾晓燕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居住地。

2019年11月3日,民警在顾某某家中查获从日本入境的EMS国际快递,发现该包裹内有10板共计100粒药片。经称量、鉴定,上述药片共净重21.06克,从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2020年4月30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谢某某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大厦**室的工作地点将其抓获,到案后,其辩称不知该药品系毒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涉案毒品及包装照片、邮政EMS国际快递单照片、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司出具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涉案毒品的数量、外观形态及走私入境后被查获的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称量、取样笔录》、称量视频、称量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毒品中检出氟硝西泮的成分。

3.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发布涉案毒品照片,并向他人出售毒品的事实。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通过他人以邮寄方式将毒品从日本走私入中国境内并贩卖给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毒品的主观认识有辩解。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调取的《公安信息网》,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其走私、贩卖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毒品性质的主观明知有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数量为含有氟硝西泮成分的片剂21.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科浓

检察官:闫巍

检察官助理:胡俊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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