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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莆田海警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带领其雇请的船员肖某甲、王某某驾驶其向肖某乙租赁的“顺航油098”船舶从泉州市泉港区肖厝码头出发,前往乌丘屿附近海域购买走私柴油。同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上述海域从一艘不明国籍油船上接驳一批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同日23时15分,“顺航油098”船舶在北纬25°01′、东经119°06′附近海域被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查获,被告人谢某某跳海逃逸。经鉴定计量,该船被查获时所载成品油为柴油,重量为58.34。经核定,上述柴油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24408.96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到福建省海警第二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船舶、柴油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王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柴油58.34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24408.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超英

202087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595352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顺航油098”船舶暂扣于福建中誉德普船务有限公司,涉案58.34吨柴油寄存于中国石化燃料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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