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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白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5月8日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利用其机场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利,在白云机场l号航站楼国际出发厅的免税店,利用其他出境旅客的身份信息非法购买七星香烟1063条,并通过机场航站楼的工作人员通道带出机场,销售牟利。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香烟1063条,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01048.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香烟等物证;

2.购物小票、微信聊天记录、监控截图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春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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