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细细”),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路**号,现住桂阳县**街道**路**栋**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1日至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桂阳县城学仕路蓉城中学内,驾驶湘10C-****拖拉机卸载河沙过程中,因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将正在路边施工的被害人刘某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谢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18年9月4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欧某某、姜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辉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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