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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4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于200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3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雇请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黄某某、曾某甲及被害人曾某乙到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凤凰农场小学后面砍伐桉树,因拉运桉树木头的拖拉机(后推车)被卡住,谢某某就驾驶铲车到砍伐桉树的位置,曾某乙和肖某甲用钢丝绳将铲车的尾部和拖拉机的车头连接好。谢某某开铲车将拖拉机拖了约10米这样铲车突然熄火,曾某乙发现铲车的油管漏油了,谢某某就下车和曾某乙一起将铲车的油管修好,谢某某再次启动铲车后在没有观察铲车四周是否有人并确保铲车处于刹车停稳的状态下就从铲车驾驶室到铲车踏板位置观察油管是否漏油,此时铲车开始后溜,谢某某见状后立即回到铲车驾驶室踩刹车,并挂前进挡往前开,但已经来不及,铲车尾部撞上后推车的车头,而曾某乙被铲车的尾部和拖拉机的车头夹中受伤,谢某某等人将曾某乙送往八一卫生院进行抢救,因伤势过重又送至来宾市人民院进行抢救。当日15时许,曾某乙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26日,谢某某与曾某乙的家属达成协议,谢某某赔偿曾某乙的家属共53万元。目前谢某某已赔偿39万元,还有14万元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已取得曾某乙家属的谅解。当天,谢某某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过失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甜梅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7686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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