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2********0039,汉族,中专文化,衡阳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待岗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村**栋**号,现住址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村**栋**号。2020年7月28日,因故意伤害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行政拘留;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及其妻子谭某某在衡阳市珠晖区**街道**菜市场摆摊经营五金塑料制品。2020年7月27日6时许,被害人颜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在菜市场收购蔬菜的途中,将一部分丝瓜掉落在谭某某摊位前。正在摆摊的谭某某看到地上的丝瓜之后,当做垃圾丢到了垃圾桶内。颜某某因此与谭某某发生争执,并欲到摊位上拿走草帽等物品,谭少枚不让,谢某某见状,冲过去对颜某某进行推搡,第一次被谭某某拦住,谢某某情绪激动,继续推搡,第二次谭某某没拦住,谢某某用双手将颜某某推倒在地,颜某某后脑勺着地,致其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死者颜某某符合头部(顶枕部)遭受钝性暴力撞击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叶及颞叶大脑与小脑实质性出血死亡。
案发以后,被告人谢某某立即拨打了120和110,进行报警和施救,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以后,将谢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芸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
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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