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8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开发区,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零时33分,被告人谢某某携带毒品乘坐一辆私家车(云******)途经云县公安局警务站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其主动交代体内吞服有物品。后其从体内分2次排出毒品海洛因57颗,净重34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私家车驾驶员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毒品排出、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现存于云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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