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镇**村**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月21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赵某甲(已判刑)购买两小包共计2.4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谢某某指使赵某乙(已判刑)于当日16时20分许驾车至**路**弄**小区取得装有上述两小包毒品的红中华烟盒后,即指使赵某乙将毒品送往浙江安吉,赵某乙在驾车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赵某乙车内左侧储物槽内查获装有两小包毒品的红中华烟盒,在手机架上查获两部手机。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已判刑的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已判刑的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证实2019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赵某甲购买两小包“冰毒”。被告人谢某某指使赵某乙于当日16时20分许驾车至赵某甲居住的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小区取得装有两小包毒品的红中华烟盒后,即指使赵某乙将毒品送往浙江安吉,赵某乙在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毒品照片、现场照片,证实民警于2019年7月30日16时30分许在浦东新区**路**路口查获赵某乙,在其驾驶的车内左侧储物槽内查获装有两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红中华烟盒,在手机架上查获两部手机。2020年1月7日在被告人谢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赵某乙微信账号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照片、被告人谢某某微信账号照片,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与赵某乙微信联系的情况,谢某某要赵某乙将毒品运送至浙江,以及谢某某曾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赵某乙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称重、取样笔录》、称重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民警在赵某乙处查获的两小包毒品分别重0.72克、1.7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均予以收缴。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该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二八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谢某某到案的情况。
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指使他人跨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4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含密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宋文花,上海市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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