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1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应肖某某(另案处理)请托,为其在娄底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邮寄至海南,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了788元毒资。2019年07月23日14时许,谢某某将购得的冰毒、麻古藏匿于一包槟榔内,交给顺丰速递的快递员邮寄至海南的肖某某,后被快递员接单带回公司进行包裹检查时发现并报警。民警随后赶到现场起获了1小包透明晶体、2粒红色晶体,共计重0.52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包装袋上提取的DNA和谢某某的DNA基因型相同。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娄底高铁南站被抓获,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毒品收缴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利用快递的方式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议判处对其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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