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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谢语诚,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象山县******联社理事长,住浙江省宁波市**区**巷**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5月17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2019年6月20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语诚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资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谢语诚担任象山县******联社(以下简称**联社)理事长,主持**联社全面工作。

2015年12月,宁波**学校法定代表人郑某甲(另案处理)因支付利息等资金需要,与被告人谢语诚及其哥哥时任信用联社主任的郑某乙(另案处理)商议以宁波**学校名义向**联社申请贷款人民币800万元,被告人谢语诚及郑某乙表示同意。后郑某甲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被告人谢语诚及郑某乙明知宁波**学校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开会决定贷款给宁波**学校800万元,并指使**联社**信用社办理该笔贷款。2015年12月31日,宁波**学校从**联社**信用社获得贷款800万元。案发后,该8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林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宁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象山县**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向信用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并请被告人谢语诚帮忙。被告人谢语诚明知林某某的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让郑某乙及时任信用联社营业部总经理的吴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办理贷款。郑某乙、吴某某明知上述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利用自己的贷款审批权审批通过,使林某某获得贷款1580万元。案发后,上述1580万元贷款均无法收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职务聘任通知、贷款资料、购销合同、贷款审批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励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语诚及同案犯郑某乙、吴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语诚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结伙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成波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语诚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资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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