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22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9********,汉族,大专文化,江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住江阴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谢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江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期间,负责兰星公司开发的江阴市**镇**小区**号楼**层**室窗口南侧外墙渗水的维修。经顾某某帮忙介绍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将**小区**号楼**层**室南侧外墙防水维修业务交由专门从事防水作业的张某甲个人承接,并谈好费用1万元,但未签订业务承揽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19年12月30日上午,张某甲在被告人谢某某安排下进场作业。上午11时许,张某甲在24层外墙实施防水作业时,所乘滑板上的操作绳被25楼不锈钢遮雨棚割断后坠落至三楼平台,经送江阴市璜土医院抢救时已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高处坠落致颅脑及胸腹部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谢某某作为该项目负责人,未去现场确认作业条件和劳动防护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和现场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谢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兰星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人民币7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病历资料、事故调查报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孙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村**号。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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