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住平乐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平乐县月城街经营平乐县灵芝大药房。2019年2月20日,谢某某在未查验供货者身份信息、药品资质报告和药品销售凭证的情况下,未按药品采购程序向他人购买了植物伟哥12盒,后将该药予以销售。经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谢某某出售的植物伟哥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植物伟哥一盒;2、户籍证明、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植物伟哥”产品认定为假药的批复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区伟英、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审验供货方资质的情况下,仍采购无任何相关证明的药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莉
检察官助理:李秋华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平乐县南洲村委下洲村2组10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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