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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6********,汉族,大学文化,北京**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街**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9月2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谢某某在北京**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合作供应商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对方钱财,共计人民币45万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银行账单、营业执照等;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手机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是公司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妍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10169****,保证人张某某,电话1391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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