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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83********,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汉**面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公司**期间,利用负责物流供应商的选择、谈判及签约的职务便利,为武汉**物流有限公司承接**公司物流服务提供帮助,于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多次以客情费的名义收受该公司代表胡某某薛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50.2177万。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公司**期间,利用负责非食品原料供应商的选择、谈判、价格变更及费用结算等职务便利,于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代表公司采购包装箱过程中,以提成的名义故意抬高包装箱单价,多次侵占本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46.4342万。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关于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报价单、物流服务合同、物流运输服务协议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明细、谈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胡某某薛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天意[2019]鉴(J1106)号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谢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50.2177万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人民币46.4342万,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李峻   

 检察官助理  刘启涛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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