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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扶绥县**栋**号房。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经扶绥县公安局决定,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22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长期在扶绥县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并于2015年1月26日在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点位于扶绥县岜盆乡岜盆街。谢某某在销售种子期间不时从他处购进灭鼠药并对外销售。2018年11月6日,扶绥县公安局民警在扶绥县岜盆乡岜盆街市场巡查时发现谢某某在其摊位上无证销售灭鼠药,遂依法扣押谢某某销售的灭鼠药高伦溴鼠灵45支、高效气体杀鼠剂8排、大卫溴鼠灵55支、药王灭鼠22包、大卫溴敌隆79支、溴鼠灵7包。2018年12月13日,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某销售的高伦溴鼠灵中含有毒鼠强及氟乙酸根成分。2019年10月25日,扶绥县公安局对剩余44支高伦溴鼠灵进行称重,查明剩余高伦溴鼠灵共净重334.04克。同年12月9日,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剩余高伦溴鼠灵含有毒鼠强及氟乙酸根离子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勇南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广西扶绥县**栋**号房。联系方式:1530789****,1817475****。

2.案卷和证据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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