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诉刑诉〔2018〕8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1********,汉族,初中肄业,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经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其微信向微信好友“A夹子 户外用品 拍网(一手货)”(身份不详)转账5400元购买气枪和气枪铅弹。2017年6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收到安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的铅弹一包。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到漯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上交铅弹1064发。经鉴定,被查获铅弹均为非制式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安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5. 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琳琳
二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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