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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现住址肇庆市大旺区**栋**单元**房。2020年3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2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夫妇在案发前已经相识,2020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告知被害人黄某某夫妇的情况下,私自拉开被害人黄某某夫妇所居住的位于肇庆市高新区**村**号**(未上锁)进入该店铺内,并打开手机手电筒四处寻找,后进入到黄某某居住的卧室,黄某某发现后大声呼叫,谢某某遂将黄某某推倒在床,用手掐住黄某某的脖子并捂住其嘴巴,致其下唇部和颈部受伤。后黄某某打开房间灯认出谢某某,谢某某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萍

检察官助理:张兰

                                      2020年9月21日

附:

1全案材料贰册,光盘肆张。

2散件贰份共肆页(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和具结书各壹份贰页)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肇庆市大旺区**栋**单元**房,联系电话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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