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 、黄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谢某、陈某1、陈某2合伙出资46.3224万元,购买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栗木村金子山脚的农村集体7.7024亩用于建房。谢某某等人找到栗木村的黄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中间人去与村民洽谈购买土地使用事宜,并达成土地转让购买协议。后谢某等人了解到所购买的土地没有合法手续不能建房。2013年1月,谢某某以原价收购陈某1、陈某2、谢某所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合伙购买的栗木村金子山脚土地使用权由谢某某处置。2013年至2014年期间,谢某某在该土地上建房自住,并且在没有办理合法的土地转让手续情况下,以8.5万至16万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将该片土地分成小块卖给了19户人用于建房,出售土地所得176.95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0.6276万元。2014年10月,平桂区鹅塘镇栗木村金子山脚土地上非法建造的房屋被政府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土地转让协议、收条等;2.证人陈寿民、陈国奇、谢振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干灵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冠军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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