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43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广祥,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017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在网络上开始尝试转售枪支配件,曾转售机匣、气阀等配件,其中机匣4个,气阀1个。后谢某某认为行业不景气,停止转售业务。
2018年12月-2019年4月,谢某某在本市塘厦镇石马明华路6号201房通过网络再次转售滑膛弹弓等配件。
2019年4月起,谢某某在网络上扩大买卖枪支配件的经营范围,从事转售机匣、弹轮、推针、枪栓等配件,并使用压力柱、钳子等工具对部分半成品的配件进行加工,组装为成品配件。在购买配件方面,谢某某通过微信昵称“野战狼”购买机匣30余个,成品弹轮80个,半成品弹轮104个、推针12个、枪栓13个等气枪配件,购买镜桥、气阀、气阀转接器(黄铜)、橡皮圈、滑膛弹弓轴承等一般配件若干个,并使用无卡存款方式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在销售配件方面,谢某某通过QQ、微信、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销售气枪配件的信息,向廖某某等人出售机匣11个,弹轮22个等气枪配件,出售镜桥、气阀、气阀转接器(黄铜)、滑膛弹弓轴承等一般配件若干个,并使用微信二维码收取款项。期间,谢某某曾委托卢某某、周某某加工配件,曾发展QQ昵称“建筑工人”、微信昵称“迪风突击者”为配件代理人。
2019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塘厦镇将谢某某抓获归案,起获机匣25个,成品弹轮71个,半成品弹轮104个,推针12个,枪栓13个和其他配件和加工工具。
经鉴定,机匣、弹轮、推弹针、枪栓均属于枪支散件。经统计,谢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散件的数量为:机匣约40个,成品弹轮约93个,推针12个,枪栓13个,共约145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机匣等物证,枪支配件认定等鉴定意见,交易记录等书证,手机电子数据,封某某等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制造、买卖成套枪支散件2套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