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花园**栋**房。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至2019年4月,雷某某(已判决)通过淘宝网店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了空白《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30余份、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260余份、“常宁市房地产测绘队成果利用专用章”、“常宁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财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常宁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2)、“常宁市房产管理局”、“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签备案专用章、“常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湖南省常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2)”、常宁市房地产测绘队、常宁市德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11枚印章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经鉴定:上述11枚印章的印文与对应的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的印文。雷某某用以上假发票、完税证明、印章办理了130余个不动产权证。雷某某合计支付了被告人谢某某18975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常宁市税务局认定:该130余个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及完税证明均系伪造的假发票和假完税证明
2019年6月27日,常宁市公安局民警在雷某某住处常宁市家馨花园的门卫室,查获被告人谢某某邮寄给雷某某的两枚公章,分别为“常宁市房地产测绘队”、“耒阳市德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7日8时许,常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谢某某的住处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花园**栋**房,查获涉及11个地区的261份空白发票、44份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9份已经填开的发票,顺丰快递单、打印纸、打印机、印章机、三星笔记本等物品。19份已经填开的发票,价税合计61738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常宁市税务局认定:该19份发票系假发票。
2019年11月21日,常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谢某某住处查获的三星笔记本,其中发现套打发票的应用系统及9枚电子印章并予以提取。印章分别为“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财务专用章”、“湖南省常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2)”、“常宁市房产管理局”、“常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签备案专用章”、“常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3)”、“国家税务总局常宁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2)”、“常宁市房地产测绘成果利用专用章”、“常宁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常宁市农商银行营业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空白发票、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物品;2.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结果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提取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在被告人谢某某住处查获的发票系出售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芸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侦查卷拾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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