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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湘潭**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路**栋**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9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6日,湘潭**经营有限公司与湘潭**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湘潭**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甲方(湘潭**经营有限公司)控规的土地位于**村**组**村,面积不超过30亩,用于恢复生产发展临时用地。乙方(湘潭**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期间,只能进行临时性的建筑搭建,且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后湘潭**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设搅拌站。经雨湖区农林局鉴定:湘潭**混凝土有限公司占用集体土地11286㎡,其中耕地面积10291㎡(1、根据现场勘察,该耕地耕作层全部被混凝土硬化覆盖,原有的田埂、灌溉沟渠等田间基础设施全部被破坏,目前耕地状况无法进行耕种。2、根据调阅2013年、2016年该耕地的卫星图片,显示该耕地原有耕作条件较好,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基本配套。3、根据现场调查、资料调阅情况,专家组一致认定该耕地田间基础设施全部遭到损毁,排灌功能全部丧失。4、依据《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规程》第5款耕地质量损毁程度判定的判定依据和判定方法,专家组鉴定该耕地(10291㎡)质量损毁程度等级为特别严重。)。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婵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明珠花苑1 栋403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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