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镇**村**组。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动到榆阳区昌汗界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同年10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雇佣机械将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集体管理的林地推毁,用于实施农村一户一田土地整合耕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推毁地块面积为53.55亩,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属于林业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76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现场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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