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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69********,黄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安徽省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5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3月11日至4月10日),同年3月2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4月11日至6月10日)。

本案由安徽省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与方某某、王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共同出资500万元注册成立了黄山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黄山区**镇**街**幢**号,2014年6月3日黄山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黄山鼎信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余四人为挂名董事,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前期主营业务是将公司注册资本对外进行高利放贷,后因存在资金缺口,被告人谢某某在未经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模式,开始向汤口镇及谭家桥镇、徽州区等地群众吸收资金,并设定高利回报(月息1.25%-2%),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后各股东意见不合,2014年10月15日该公司申请注销。被告人谢某某遂邀集王某某、陆某某、吴某某、程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在黄山鼎信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址上注册成立了黄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继续以自然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非法吸收存款和放贷业务,其余股东亦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2019年6月因所放贷款难以收回等原因,导致其资金链断裂。其所吸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投资者利息、高利放贷、投资、个人消费等。

截至2019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吕某某等259人资金共计人民币433896150.00元,投资客户未兑付本金金额人民币84476650.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银行卡、公章、U盘等;

2.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担保借款合同、账本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某、蒋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7.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文忠

检察官助理:邵蓁蓁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_2.卷宗贰拾伍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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