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路**号**栋**,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道**幢**号。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巡特警大队担任辅警,其利用2016年5月19日至6月2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组织全局民警开展实战射击训练的机会,私自收集30发92式手枪子弹后长期非法持有。
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金萍
检察官助理:秀锐斌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088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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