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绰号“妃尾”,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大道**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将三支自制枪支和10发子弹交给陈某某(另案处理)保管。2019年6月8日,经陈某某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陈某某将该三支枪支及10发子弹转移到郑某某家中由郑某某保管。过了几天,陈某某等6人与雷州平安队成员在雷州市**大道**网吧发生矛盾,陈某某提议拿枪去打对方。于是陈某某等人拿出三只枪支和10发子弹去英特尔网吧找对方,但是没有找到平安队成员。接着陈某某、郑某某、锅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官某某等人将枪支子弹藏好在车上后,便在**中学附近一家小卖部聊天,陈某某当时提出说枪支子弹放在郑某某家久了不用就浪费了,于是,郑某某提议拿枪和子弹去**村农田附近去试枪,接着,陈某某等6人从郑某某家中拿了一把短枪和子弹去到**镇**村附近一处农田上,郑某某拿起那把短枪,装了一把子弹后上膛朝天出发了一下。看到枪支正常使用后,陈某某等6人便拿枪回去了,三支枪支和9发子弹还一直放在郑某某家中衣柜内。时至2019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和郑某某又将三支自制枪支和10发子弹藏在张某某家中的杂物间。2019年6月15日,陈某某、郑某某、郭立等7人从张某某家中持三支自制枪支和9发子弹在雷州市**镇**村抢劫,并开枪击发一颗子弹打伤被害人邓某某。经民警搜查,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家中扣押了三支自制枪支和8发子弹,经鉴定,该三支枪形物体是枪支,八发子弹是自制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等物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谢某某及同案人郑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郭立、官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有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涉案物品均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4.随案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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