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家住金溪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5月21日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多年前,被告人谢某某的老丈人去世遗留了一把土铳给他,后放在家中用于在本村山上狩猎,有七、八年时间未使用,该铳管长1.2米左右,全长1.5米左右,外表比较完整。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金溪县公安局左坊派出所上交土铳及钢珠。
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形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鉴定意见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不属于符合枪支弹药配备、配置条件的人员,在明知持有、私藏枪支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诺
检察官助理:柴小平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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