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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8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谢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柳某甲(另案处理)三人各自携带一支火药枪窜至惠水县羡塘镇甲奉村马咀组山坡上打猎,被惠水县公安局羡塘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当场将非法持有枪支的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抓获,并收缴被告人谢某某宋某某柳某甲三人非法持有的火药枪各一支及少量黑火药、弹珠等。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袁某某柳某乙柳某甲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满珍

                              检察官助理 陈  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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