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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勇妹几”),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4月27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5月14日止;还因非法持有枪支,2016年10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犯诈骗罪,2019年1月2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4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5日、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30日);还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长期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藏于其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的家中,直至2016年12月22日上午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查获。到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还举报同村村民曾付初也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立功情节认定书等书证;2、王某某、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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