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谢瑞雄,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小区**号。曾因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4年4月28日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本院以被告人谢瑞雄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瑞雄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谢瑞雄携带毒品乘坐桂R****6滴滴车从贵港市港北区登龙桥附近到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卫生院门口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被告人谢瑞雄随身物品中搜出毒品两包,分别为净重49.81克的甲基苯丙胺、20.03克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抽样鉴定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瑞雄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5.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瑞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甲基苯丙胺49.81克、海洛因20.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瑞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谢瑞雄现被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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