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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2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市****社区**组。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至8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无为市泥汊镇泥汊社区南桂塘长江外护段使用3条地笼网在长江里捕捞水产品。8月16日,谢某某从地笼网中起获了少量鱼虾。8月18日,谢某某再次从地笼网中起获鱼虾时被无为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扣押地笼网2条、鲫鱼3条、小杂鱼14条、白虾18只、小龙虾1只。经认定,谢某某使用的地笼网为禁止使用网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香香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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