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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919**********,汉族,小学文化,**省**县人,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现经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电鱼是违法的情况下仍使用电鱼机到**县**镇****县自来水厂抽水房旁的西江河边电鱼,共非法捕捞2.75公斤鱼。被告人谢某某在违法电鱼的过程中被郁南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电鱼机、电线、鱼网兜等电鱼工具,赤眼鳟鱼1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经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庆强

检察官助理:张  莹

                            2020年7月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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