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9月3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携蓄电池等电鱼工具驾驶机动船在湖南省慈利县**镇遗笔溪村官潭湾流域进行电鱼捕捞作业,该区域属于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次日2时许,谢某某收拢电鱼渔获后返回岸边,在上岸途中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渔获2.4千克,经慈利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谢某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4张、《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慈利县境内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情况说明》、《湖南省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区划图》、宣传照片3张、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游某某、李某某、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关于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渔获物种类的认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位置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新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48****、18874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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